365体育投注

图片
信州区涉企行政事业收费目录清单(2023年)
【字体:? ?
信州区涉企行政事业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备注
一、 住房城乡建设
中央立项 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赣价费字〔1994〕10号,赣建城〔2001〕28号,赣建城〔2006〕41号,赣财税〔2020〕34号 沥青路面 平方米 328元 水泥砼路面 平方米 272元彩色人行道板 平方米 168元广场砖人行道板 平方米 344元普通人行道板 平方米 86.40元水泥砂浆抹面人行道 平方米 51.20元土质人行道 平方米 36元路沿石 米 76.80元500以下下水道 米 921.60元600800下水道 米 1164.80元10001500下水道 米 6508.80元 单位排水管理涵接入城市排水管网 处 6400元 ¢500以下(含¢500)处 12000元 ¢600-¢800处 24000元 ¢1000处 40000元 ¢1200-1500方(圆)形检查井 座 3399.20元雨水井 座 687.20元不锈钢扶手栏杆(柱) 米 436元砼扶手栏杆(柱) 米 204.80元钢管扶手栏杆(柱) 米 256.80元汉白玉等石材护栏 米 2656元管线过桥(含人行地道、天桥等) 米·天 0.8元 超过10年以10年计在人行天桥搭钢结构便桥 平方米 1600元在人行天桥上搭木结构便桥 平方米 240元改造人行道 平方米 64元石材路面 平方米 615.20元 石材包括麻石、花岗岩等石材人行道 平方米 440元 石材包括麻石、花岗岩等余土堆放 米·天 8元超重车、履带车过桥或进入市区道路维护费 米·次 60吨以上:0.16元         信州区城管局
二、 水利
中央立项 2.水资源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20〕15号,赣财综〔2009〕4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175号,赣水资源字〔2019〕28号 (一)工商业取水地表水:0.12元/立方米;(二)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0.08元/立方米;(三)水力发电取水:0.003/千瓦小时(四)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0.003/千瓦时;闭式冷却取水 0.0015/千瓦时(五)其他取水地表水:0.12/立方米;(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地下水:工商业取水0.24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0.16元/立方米其他用水0.24元/立方米(七)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地下水工商业取水0.48元/立方米工商业取水0.48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0.32元/立方米其他用水0.48元/立方米(八)采矿排水0.2/立方米备注:在超采区和限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按标准加1倍征收;采矿排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开采原煤或原矿1元/吨计收,地温空调取用地下水按0.1元/立方米计收。 信州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中央立项 3.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财税〔2020〕58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税发〔2022〕29号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于建设期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缴纳,每平方米0.8元;处于开采期的,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每季度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3元。(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 0.3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信州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 农业
中央立项 4.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赣价费字〔1989〕26号 (1)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其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3年采捕该品种的平均年总产值3%至5%的幅度内确定。(2)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名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3)从事应当淘汰、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或者国家限制发展的作业的,或者持临时捕捞许可证进行采捕作业的,其渔业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平均征收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平均征收标准金额的三倍。(4)依法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依照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适用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渔业资源费,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征收标准金额的三倍。因从事科研活动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除外。 信州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