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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投注市信州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印发信州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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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集团公司,管委会:

经研究决定,现将《信州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65体育投注市信州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信州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乡)、街道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建、环保、工商等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日取地表水10立方米、地下水5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二、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取水申请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六条取水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批及取水许可证的核发程序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取用水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水资源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第八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将水资源论证审批事项纳入区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系统。实行水资源以供定需制度,凡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等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或核准。

第九条取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区域内主要江河流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流域和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经批准的区水量分配方案是用水总量控制的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分配给本行政区的用水总量;取水许可总量达到水量分配90%的行政区域,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达到或者超过水量分配总量的行政区域,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地下水超采地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第十条行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制度经批准的本区行业用水定额是取水许可审批的主要依据。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必须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的行业项目,以及用水超过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产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水功能区域实行限制纳污制度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科学核定水域纳污容量,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取水项目和新设入河排污口,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限制排污的措施。

第十二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用水实际情况,建立重点用水单位名录,对取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用水户加强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开始取水前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其该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及时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第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十七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确定。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对超计划取水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凡超过年度批准取水量20%以内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超过20%-50%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二倍征收;超过50%以上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三倍征收。

第十八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365体育投注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3〕175号)执行。

第十九条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单位报送上月的取用水报表,发电企业还必须同时报送当月的发电量,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报表,按月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缴费人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期限和缴款数额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计入生产成本。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不计入政府定价成本。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发出缴款通知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限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上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水资源费时应当持有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专用收费票据。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主要使用范围按照《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向地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再缴纳水资源费。对地热水、矿泉水的管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取水许可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实施意见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四条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和执法保障能力建设,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执法取证等装备,建立水利与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果。重点开展对非法取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实施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更换或修复;逾期不更换或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实施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二、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违法减免水资源费

四、审批的取水量超过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的;

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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