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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投注市信州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365体育投注市中心城区中轴线二期( 王家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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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信府字〔2024〕10号

365体育投注市信州区人民政府因365体育投注市中心城区中轴线二期(王家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365体育投注市信州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经365体育投注市信州区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对征收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项目名称:365体育投注市中心城区中轴线二期(王家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365体育投注市信州区365体育投注大道以东、凤凰大道以南、广信大道以西、滨江西路以北,征迁用地面积745.7亩。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等,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365体育投注市信州区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

四、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五、征收签约期限:签约期期限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

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365体育投注市信州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的,由365体育投注市信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和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饶市中心城区中轴线二期(王家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七、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房屋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365体育投注市中心城区中轴线二期(王家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365体育投注市中心城区中轴线二期(王家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选址范围》

365体育投注市信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8日

附件1

365体育投注市中心城区中轴线二期(王家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确立的民生工程,是改造城镇危旧房屋,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途径。为妥善做好中轴线二期(王家地片区)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评估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如下:

第一条 征收目的及意义

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竞争力,以公共利益需要、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以人为本、和谐征收”的原则,认真落实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全力将信州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建成“群众认可、社会满意、政府放心”的民生工程和德政工程。

第二条 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十一)《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十二)其它涉及此项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征收范围

位于365体育投注市中心区,365体育投注大道以东,凤凰大道以南,广信大道以西,老龙潭路以北,具体征收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四条 征收组织实施部门

信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领导工作。

信州区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为本项目的征收部门。

北门街道办事处、西市街道办事处共同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制。

其它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第五条 签约期限与签约地点

签约期限自信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含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前)。

签约地点:征收项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或其他约定地点。

第六条 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办理房屋抵押、转让、租赁、分户;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业务。

被征收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造成补偿费用增加的,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信州区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通过法定程序确定评估机构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对证照不全或面积有争议的,按实测面积认定。测绘的原始报告须报区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备案,如需复测的由被征收人申请,指挥部组织区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街道办及第三方测绘公司共同对被征收房屋面积重新测绘认定。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计算方法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认定

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有效证明记载为准。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户的认定

按照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建设审批手续等有效证件记载认定,原则上一证一户。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影像资料

所有涉及到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都需留存影像资料,留存的影像资料要求画面清晰完整,色彩还原准确,被摄主体不能有明显失真变形现象。

第十三条 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

1.货币补偿

国有出让土地上住宅房屋(含房改房)主体建筑面积货币补偿评估参考价(房地一体):

框架结构6380元/㎡

砖混结构6200元/㎡

砖木结构6010元/㎡

若被征收人对上述货币补偿评估参考价有异议的,可按征收时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予以补偿。

2.产权置换

国有出让土地上的住宅房屋,采取以购代建的方法安置。由于各被征收人所需房屋面积、户型、区位等需求难以统一,故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被征收人确需征收部门以购代建的,由征收部门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购买商品房总价值不超过被征收房屋总价)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楼盘的房屋用于安置,并据实结算。

(二)部份产权的房改房

需办理全产权手续后,按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三)住改非房屋

1.里弄、小巷中批建手续齐全,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正在营业达二年以上的一楼住改非房屋,在同等结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基础上,额外增加30%予以货币补偿。

2.住改非房屋面积按实际经营面积核算,二层及以上、负一层及以下部分一律不计住改非面积。

(四)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对征收范围内的办公、生产、经营用房,按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五)其它情况的建筑物、构筑物

区城管部门对拟征收项目现状进行无人机航拍,并结合2015年3月15日以来的航拍资料进行比对,比对结果如实向项目指挥机构报告。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是否存在违法建设进行摸排调查,并视情况启动相应的立案调查程序。违法(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对积极配合工作并主动拆除的,补助拆除人工费70元/平方米,逾期不主动拆除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行拆除。

(六)附属物

简易房或钢棚100-360元/平方米

水泥地50-120元/平方米

挡土墙260元/平方米

围墙150-200元/平方米

果树(挂果)300元/棵

普通树木(直径15-30厘米)50元/棵

(直径31-60厘米)100元/棵

(直径60厘米以上)150元/棵

电话移机158元/户

有线电视移机400元/户

宽带网移装200元/户

空调拆装费300元/台(挂机)500元/台(柜机)

太阳能热水器5000元/台

三相电4000元/户

管道煤气2800元/户

家用自建自来水(含井泵、储水箱、水管、水塔等)4000元/套

特殊于上述的附属物或上述未列的附属物、设施等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七)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1.住宅房屋:

(1)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搬迁费3000元/户。

(2)临时安置费:

①国有出让土地上住宅房(含房改房),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50㎡以内的(含50㎡)补偿1100元/月,超过50㎡的部分按每月10元/㎡,补偿临时安置费6个月。

2.非住宅房屋

(1)搬迁费:按生产经营用房的实际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补偿,如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精密仪器、大量货物等特殊情况的,则按实际搬迁费用给予补偿。因搬迁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费:

①补偿条件: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

②补偿标准:参照房屋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以上三者取其一);协商不成的,委托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期为6个月。

第十四条 公有住房补偿

1.按评估价给予产权单位一次性货币补偿,原承租户由产权单位负责迁出。

2.在签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承租户,给予每户20000元奖励。

3.由产权单位收回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户,对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的承租户,优先安排到公租房内居住。交房后,依据办理入住公租房手续的租金标准补助36个月,36个月后由承租户按规定自行支付。

4.夫妻双方或一方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只补偿搬迁费与装修。

5.公有住房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免费搬迁的,不予补偿;选择自行搬迁的,征收部门补偿3000元/户。符合公租房条件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偿,共计6000元/户。

6.公有住房临时安置费:安排到公租房的承租户,给予一次性补助每户临时安置费6个月,每月900元;选择自行安置的承租户给予一次性补助每户临时安置费24个月,每月900元。

第十五条 装修补偿

为能客观公正地对被征收主体房屋的装修进行补偿,依据装修市场材料价,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装修补偿参考价(装修补偿面积以实际装修面积为准):

补偿标准

装修等级

装修情况

701-900/

一级

1.墙面:阳台和客厅墙面为高档品牌墙砖或硅藻泥,房间为高档墙漆或硅藻泥

2.地面:高档实木地板,高档品牌地砖

3.窗台:高档品牌瓷砖

4.天棚:造型吊顶

5.门窗:断桥铝合金窗、中空玻璃、高档木制门窗、墙裙、高档不锈钢防盗窗、纱窗

6.衣柜:固定式高档品牌防水、防火材料衣柜

7.厨卫:双饰面板橱柜、高档洁具、高档防滑地砖、高档品牌墙砖、高档集成吊顶

501-700/

二级

1.墙面:阳台和客厅墙面为中高档品牌墙砖,房间为高档墙漆

2.地面:高档复合地板或实木地板,中高档品牌地砖

3.窗台:中高档品牌瓷砖

4.天棚:带造型或木线造型吊顶

5.门窗:塑钢窗、铝合金窗、木制门窗、墙裙、不锈钢防盗窗、纱窗

6.衣柜:固定式高档防水、防火材料衣柜

7.厨卫:双饰面板橱柜、高档洁具、中高档防滑地砖、中高档品牌墙砖、中高档集成吊顶

351-500/

三级

1.墙面:高档墙漆

2.地面:高档复合地板或实木地板,花岗岩地面砖或釉面地砖

3.窗台:人造石

4.天棚:带造型或木线造型吊顶

5.门窗:塑钢窗、铝合金窗、木制门窗、墙裙、不锈钢防盗窗、纱窗

6.衣柜:固定式高档防水、防火材料衣柜

7.厨卫:双饰面板橱柜、高档洁具、防滑地砖、墙砖、铝扣板吊顶

201-350/

四级

1.墙面:中高档墙漆

2.地面:釉面地面砖、水磨石地砖、中高档实木或复合地板

3.天棚:石膏吊顶、木角线或塑料扣板吊顶

4.门窗:塑钢窗、铝合金窗、木制门窗、不锈钢防盗窗、纱窗

5.衣柜:固定式中高档材料衣柜

6.厨卫:中高档洁具、防滑地砖、中高档墙砖、塑料吊顶

101-200/

五级

1.墙面:白色腻子刮白

2.地面:水磨石地砖、低档面砖或水泥地

3.天棚:简单粉刷或塑料扣板吊顶

4.门窗:木制门窗

5.厨卫:锅灶、简单橱柜、水泥地或低档面砖

0-100/

六级

水泥地、白灰墙、木制门窗、锅灶

第十六条 奖励措施

(一)搬迁速度奖

国有土地上房屋(含房改房):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含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前)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10%的奖励。

(二)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1.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参考价或评估价26%的奖励。

2.被征收人自愿直接选择货币补偿参考价不需评估的,则所节省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费作为被征收人的奖励,奖励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总值的0.5%结算。

3.国有出让土地上合法私有住宅房屋(含房改房)的所有权人选择纯货币补偿,在征收决定公告之前或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搬迁完毕的,给予每户13万元奖励。

(三)奖励特别说明

本次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采用阶梯式结算,即: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评估总值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则按上述(一)(二)款奖励措施执行;1000万元-4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部分则不享受上述(一)(二)款奖励措施一律按4%予以奖励;4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一律按2%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补助措施

(一)生活困难补助

被征收人及户籍内家庭成员(含配偶、直系亲属及有合法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人员等)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审核后,可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偿对象及标准为:

1.疾病补助:根据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重大疾病(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大器官移植)补助20000元;其他类疾病(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医院证明未愈,且一次性治疗自费超过1万<含1万>的贫困家庭)补助5000元。

2.残疾补助:持有残疾证被认定为残疾的,一、二级残疾补助10000元;三、四级残疾补助5000元。

3.贫困补助:根据民政部门有效证件,对五保户、低保家庭补助10000元。

符合以上补助条件的对象,一户只享受其中一项。

(二)独生子女补助

由街道卫健部门出具相应证明,对独生子女户,每户补助20000元。

第十八条 证件注销

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时,征收工作组同步收回被征收对象产权证、土地证等证照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征收补偿款发放到位后,交予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如发现有抵押、查封等债权纠纷情况的,被征收对象要签署同意征收部门将能够实现银行解押的资金予以扣留,并同意由征收部门就完成解押工作对该笔扣留资金进行处置的书面承诺,以保障后续证件注销顺利进行。如有证照遗失的应当要求被征收人提交书面说明,由征收工作组负责核实,在确保不影响后续证照注销工作的前期下,可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第十九条 房屋拆除

为杜绝房屋拆除中的安全隐患,被征收房屋腾空后,由属地管理单位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拆除,并负责拆除过程中及拆除后现场的扬尘治理工作,被征收人和其它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承担房屋拆除工程的企业应当具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并对施工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

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资料收集的第一责任人为征收工作组组长,征收工作结束后,各征收工作组应将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资料及时移交给信州区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信州区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应依法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并进行管理,做到随时可查、随时能查、随时易查。档案包括:被征收房屋影像资料、征收补偿协议、测绘报告、被征收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服务

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其子女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第二十二条 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向信州区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信州区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在7日内向信州区住建局提交,由信州区住建局对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户予以核定、确认,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契税优惠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二十四条 其它相关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纠纷的、产权不明确的房屋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1.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征收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及奖励资金,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非法律责任

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方案管到底,一个政策执行到底的总原则,对指挥长、街道行政主官、征收工作组组长、审核组组长明确责任如下:

1.棚改项目指挥长对本项目的房屋征收负总责。街道办行政主官具体负责,对相关证件审核、测绘数据、装修等级把关不严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超出方案范围或不规范补偿,经审核不符合方案的征收追究工作组组长责任。

3.审核出现差错或不按原则审核的追究审核组组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及房屋、附属物、装修补偿标准超出本方案的,由本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研究处理。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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